6.4 连墙件 6.4.1 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、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。 6.4.2 脚手架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,还应符合表6.4.2的规定。 表6.4.2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注:h-步距;la-纵距。 6.4.3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靠近主节点设置,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;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,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,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; 3 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,或采用方形、矩形布置。 6.4.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,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,并且不应大于4m。 6.4.5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,当不能水平设置时,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。 6.4.6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。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,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。 6.4.7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。当搭设抛撑时,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,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,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°~60°之间;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。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。 6.4.8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,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。